《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关健康告知的相关事宜,接下来分条解读。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条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询问的问题就是如实告知的对象。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条是指,如果告知内容不实,且足以影响承保结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这条是指,保险公司必须在30日内节约不实告知的保险合同,逾期丧失解约权。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条是不可抗辩条款
5.“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条是指, 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故意不实告知,可以拒赔解约不退费。
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条是指,保险公司事先得知被保人未如实告知,且依旧签订了合同,视为核保通过。无法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或解约。
看完这些,健康告知总的来说就是保险公司问什么答什么,不要多说也不要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