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日晚上,A某驾车行至某山庄门口路段,在观望红绿灯的过程中,没有注意路况,撞上了行人B某,最后造成B某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认定,A某要负全部责任。
得知A某的汽车购买三年,有交强险和100万额度且含有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而且事故发生时期,仍在保险期内。
但是事后调查得知,A某的车辆未按时年检,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年检合格标志,事故后,A某补领了,合格标志。故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被保车辆因未按约年检,不承担赔偿责任。
2.案件分歧
1)第一种声音认为;
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规定,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此案责任因由A某自行承担。
2)第二种声音认为:
事故发生时,A某车辆确实未按时年检,但此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事后A某也补办了年检手续,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不承担赔偿三者险责任。
3.相关法律法规
实际上,本案中事故车辆尚在免检期内,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