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法》来看人身保险理赔

2020.05.13 16:30:00
[ 摘要 ] 买了保险之后,很多消费者会比较关心理赔,主要是关系理赔的难度。

人身类的保险其实大部分出险都是给赔的,极其少数的一部分一般都是未达到理赔标准,所以完全不需要担心理赔问题。

 

1.二次要病历违法

有些时候可能比较凑巧,比如刚投保重疾险没多久,就查出患有肿瘤,可能保险公司就会不太相信,怀疑骗保,但即使如此,只能要求消费者提供一次病历,不可以隔很久之后第二次要求消费者提供病历。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里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认为材料不完整,需要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人,所以病历再次提供就是违法了。

 

2.理赔时间计算

保险公司理赔会有个30天限制,不规范的保险公司会告诉消费者,20天指的工作日,并且还要扣除消费者补充材料的时间,但是这样做确实是不合法的。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里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人、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要及时核定,情况复杂,应在三十日内核定,合同里另有约定除外。这里说明了,30日,指的是30个自然日。保险合同里,一般就会约定补充材料不算在20日内,所以不能擅自延长理赔时效至30个工作日。

 

3.协议理赔

协议理赔也确实是保险行业里存在的现象,一般是未达到重疾标准,消费者需要诊金,保险公司想要减损,双方协定,理赔给消费者低于保额的数额。但是这个比例不收保险合同约束,由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不一定就会对消费者有力,所以消费者还是需要三思,可以事先咨询一下专业人士。
关键词: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