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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反洗钱法解读(十三)第十四条

[2016.06.02]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金融督管理机构审批新金融机或者金融机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于不符合本法定的立申,不予批准。

【条释义】本国务院有金融督管理机构审批新金融机或者金融机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的定。

本条中的国务院有金融督管理机,主要是指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督管理委员会和中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建立权责分明、平衡制章健全、作有序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反洗钱监督管理的一重要容。金融机立或新分支机构时,就应当根据自身机的特点和经营状况《反洗法》所要求的控制度化落到金融机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定,而提出相控制度方案。反洗钱内控制度重要性不防和控制上,而且在生洗动时控制度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一、国务院有金融管机构审查新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证券法》、《银监法》和《保法》,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管,是相金融管机职责的重要成部分。而金融机反洗钱内控制度,其完整控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成部分。因此,国务院有金融管机在金融机构内管的框架,在金融机和金融机分支机构设时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审查,有利于发挥优势,提高管效率,管成本。

根据本条定,金融管机在批准金融机构设立和立分支机的同,必虑该是否建立了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反洗钱内控机制。新金融机所建立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可以高于《反洗法》所定的水平,但不能低于一水平,否则将不被金融管机批准立。本条规定的强制性,有利于金融机迅速提高风险和防范水平。

前我国内立法也已金融机建立反洗钱内控机制范。《外金融机管理例》立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中人民定的审慎件。中人民布的《外金融机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例》及细则审慎件包括具有健全的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反洗措施。

二、金融监管机构审查金融机和金融机分支机的制度是国际反洗法律的普遍准

在巴塞尔银管委员会和金融行工作的努力下,目前国际在金融机反洗控制度方面有了一个国际性的准家都根据这个则来建立或一步完善本金融机反洗控制度,也使得各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内控制度具有大的共同性。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公布的《有效银管的核心原定,具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件之一。金融行工作《四十》第十五定,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和恐怖分子筹资计划计划应包括:1)制定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指派合适的察人以及在聘用采用足够严格的筛选程序,以确保工的高素2)持续进行雇训计划3)建立审查机制,以检验制度。

此外,一些国家也在国内反洗法律法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如英《反洗钱条例》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宣和培,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宣和培制度,任何人不得业务行交易活

(文章来源:青岛反洗钱研究工作室)